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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10-14 11:13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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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 )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对 外 贸 易 公 司
外 贸 公 司 主 要 是 为 没 有 外 贸 权 的 企 业 代 理 进 出 口 业 务 , 亦 能 经 营 部 分 分 销 业 务。
开 业 条 件
外 商 可 按 《 关 于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对 外 贸 易 公 司 暂 行 办 法 》 (2003 年 3 月 起 实 施 ) , 在 内地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外 贸 公 司 。 该 暂 行 办 法 列 出 的 市 场 准 入 门 槛 是 ∶
「 外 方 投 资 者 申 请 前 三 年 年 均 对 华 贸 易 额 3,000 万 美 元 以 上, 但 如 合 资 外 贸 公 司 注 册 地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, 该 要 求 则 为 2,000 万美 元 以 上 。 中 外 合 资 外 贸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,000 万 元 以上 , 如 注 册 地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, 注 册 资 本 要 求 则 为 人 民 币 3,000 万元 以 上 。 」
在 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 下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内 地 可 设 立 独 资 外 贸 公 司 , 并 享 有 降 低 的 准 入 门 槛 优 惠 ∶
「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前 三 年 的 年 均 对 内 地 贸 易 额 不 低 于 1,000 万美 元 ;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设 立 外 贸 公 司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前 三 年 的 年 均 对 内 地 贸 易 额 不 低 于 500 万 美 元 ; 在 内 地 设 立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2,000 万 元 人 民 币 ;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设 立 外 贸 公 司 ,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1,000 万 元 人 民 币 。 」
登 记 手 续 及 业 务 范 围
凡 从 事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, 须 参 照 《 对 外 贸 易 法 》 及 《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办 法 》 办 理 有 关 登 记 手 续 。 备 案 登 记 机 关 不 会 在 登 记 表 上 加 「 不 含 进 口 商 品 分 销 业 务 」 盖 章。 外 贸 公 司 可 在 经 批 准 的 经 营 商 品 范 围 内 自 营 或 代 理 货 物 、 技 术 进 出 口 及 相 关 服 务 , 经 营 本公 司 进 口 商 品 的 国 内 批 发 业 务 。
有 关 在 内 地 设 立 外 贸 公 司 的 更 详 尽 资 料 , 可 参 阅 本 署 制 作 的 《 安 排 》服 务 业 投 资 便 览 (pdf 格 式) 。(新 增)
( 二 )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企 业
商 业 企 业 亦 即 分 销 企 业,可 兼 具 外 贸 功 能 。
开 业 条 件
根 据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《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》 , 自 2004 年 12 月 11 日 起 , 外 商 可 独 资 经 营 提 供 分 销 服 务 并 包 含 商 品 进 出 口 功 能 的 商 业企 业 1 。该 管 理 办 法 放 宽 了 外 商 投 资 于 批 发及 零 售 等 分 销 行 业 的 市 场 准 入 门 槛 , 包 括 取 消 了 对 外 商 年 均 销 售 额 和 资 产 额 的 限 制 性 资 格 要求 , 及 只 对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作 了 两 项 简 单 规 定 ∶ (1) 最 低 注册 资 本 符 合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的有 关 规 定 2 ; 及 (2) 符 合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和 投 资 总 额 比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3 。
登 记 手 续 及 业 务 范 围
凡 从 事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商 业 企 业 , 亦 须 参 照 《 对 外 贸 易 法 》 及 《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办 法 》办理 有 关 登 记 手 续 。 备 案 登 记 机 关 不 会 在 登 记 表 上 加 「 不 含 进 口 商 品 分 销 业 务 」 盖 章 。 经 批 准后 , 从 事 批 发 业 务 的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企 业 可 从 事 商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; 而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的 外 商 投 资商 业 企 业 可 从 事 自 营 商 品 进 口 及 采 购 国 内 产 品 出 口 。
有 关 在 内 地 设 立 商 业 企 业 进 行 分 销 业 务 的 更 详 尽 资 料 , 可 参 阅 本 署 制 作 的《 安 排 》服 务 业 投 资 便 览 (pdf 格 式) (新 增) 。
此 外 , 本 网 站 的 中 国 内 地 资 讯 专 页 亦 载 有 关 于 在 内 地 经 营 分 销 业 的 介 绍 ,以 供 参 考 。
(三) 其 他 进 行 外 贸 业 务 的 企 业 形 式
1 在 《 安 排 》 下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自 2004 年初 起 已 可 独 资 经 营 批 发 及 零 售 。
2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》的 规 定 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人 民 币 3 万元 ,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万 元 。
3 按 1987 年 颁 布 的 《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与 投 资 总 额 比 例 的 暂 行 规 定 》 ( 该 规 定 亦 同 时 适 用 于 中 外 合 作 及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) , 中 外 合 资 、 中 外 合 作 及 外 商 独 资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与 投 资 总 额 的 比 例 ,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∶
投 资 总 额 | 注 册 资 本 占 投 资 总 额 比 例 | |
1. | 三 百 万 美 元 或 以 下 | 不 少 于 70% |
2. | 三 百 万 美 元 以 上 至 一 千 万 美 元 ( 其 中 四 百 二 十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| 不 少 于 50% |
3. | 一 千 万 美 元 以 上 至 三 千 万 美 元 ( 其 中 一 千 二 百 五 十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| 不 少 于 40% |
4. | 三 千 万 美 元 以 上 ( 其 中 三 千 六 百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|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一 |
4 有 关 备 案 登 记 的 手 续 及 登 记 范 围 ,请同 时 参 阅 2004 年 8 月 17 日 公 布 的 《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贸 权 备 案 登 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》。